[]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1996]5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9-1
实施时间: 1996-9-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7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地、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目前,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正在全面开展。现就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在办理换证过程中,文明执法,提高服务质量。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的收费,在新的规定未下达之前,可暂按省物委、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3]235号文)的规定执行。框架的具体收费可与当地物价部门联系商定。
  三、各税务代理机构在代办换证事宜时,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办好手续。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强行要求纳税人委托代理和搭车收费。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工 浙国税征[2006] 2006/9/2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返还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函 冀地税函[2004] 2004/12/30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 津价费[2006]24 2006/8/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甘地税函[2011] 2011/2/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证和发 川国税发[2001] 2001/7/2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市监公告[201 2014/1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京国税发[2006] 2006/8/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 冀国税发[2001] 2001/7/2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 京地税票[2003] 2003/4/11
关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税函[2001]81 20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