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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外[2000]3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15
实施时间: 2000-5-15
失效时间: 2007-9-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6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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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从事上述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浙江省科技厅盖章后,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主管地税局审核上报省局,由省局报总局批准。
  二、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税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三、各市、地、县地税局要认真审核、确保资料真实,有关免征营业税的审核情况及资料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上报省地税局外税处。
  附件: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申请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5
实施时间:20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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