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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代收维修基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3]39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2
实施时间: 2003-11-12
失效时间: 2007-9-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5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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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代收维修基金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台地税发[2003]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者收取的维修基金,不论是否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均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5
实施时间:20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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