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11-9
实施时间: 2009-1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8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负责初审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税[2008]157号及财税[2009]119号文件有关规定对退税企业进行备案时间进行审查,严格按照备案要求的时限享受退税政策。
  二、负责初审财政部门应对退税企业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进行审验,严格按照财税[2009]119号第四款执行,对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剔除。
  三、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所需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企业当期销售收入明细帐、预收帐款明细帐、应收帐款明细帐、企业开户银行的证明文件或银行进帐单。
  四、混合经营的企业应当实行分帐核算,还应提供再生资源进项抵扣分摊汇总表。
  五、负责初审财政部门应对退税企业的材料或库存商品明细帐进行审核。
  六、退税企业一般按季申请退税,但申请退税金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的可于当月申请退税。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2013/7/15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 财驻桂监[2009] 2009/4/7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 豫政办[2024]7号 2024/3/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 沪国税流[2004] 2004/7/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 湘国税发[2008] 2009/1/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 甘国税函发[200 2009/10/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 沪国税流[2008] 2008/12/12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 2009/3/17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执行准备工 琼国税发[2008]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