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10]1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5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6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财税[2009]124号文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和财税[2009]124号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提出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送省财政厅,抄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前连续3个年度独立核算的财务报告;
  2. 申请前连续3个年度独立核算的受赠资金来源情况、使用情况及说明;
  3. 开展公益活动的详细情况及支出明细;
  4. 准确核算申请前连续3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占同期接受捐赠的总收入的比例。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税政处、省国税局所得税处、省地税局税管二处。
  二、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提交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每年于4月底和10月底分批联合确定并公布名单。
  三、各公益性群众团体在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应于每年3月底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报送本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材料,以便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认其是否继续获得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未能及时报送规定材料的,将取消其当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本通知按财税[2009]12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取得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 豫国税函[2002] 2002/11/26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吉林省红 吉财公告[2023] 2023/12/2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税[2014]20 2014/9/5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浙财税政[2016] 2016/12/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工 粤国税函[2004] 2004/4/16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202 冀财税[2023]29 2023/10/3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申报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 桂民办函[2022] 2022/11/4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炭生产安全 新地税发[2008] 2008/3/21
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公益 厦财税[2023]5号 2023/12/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财产损 内地税字[2007] 2007/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