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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蚌埠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0]4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1
实施时间: 2000-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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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蚌埠、芜湖、阜阳、淮北、淮南、宿州、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巢湖地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蚌埠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关于申请批准蚌埠铁路分局所属多经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函》(多经财发[1999]76号),要求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分处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单位按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的比例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分处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本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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