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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0]4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15
实施时间: 2000-3-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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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物价局2000年2月15日《关于办理收费项目注销手续的通知》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皖价费字[1993]118号)同意收取标志工本费的项目已注销,应停止收取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请各单位从3月1日起通知各发放标志单位,立即停止收取标志工本费。对拒不停止收费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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