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矿务局所属单位之间煤炭计价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0]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4
实施时间: 2000-1-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8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境内煤炭系统关联企业之间煤炭计价问题的请示》(宿国税发[1999]22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皖北矿务局、淮北矿务局对所属煤矿生产的煤炭实行收购制,由下设的煤炭销售公司统一对外销售,收购价格由矿务局根据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这是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加强内部管理而采取的一项措施,是符合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同时,也不会减少增值税应纳税额。对此,各级国税部门应予以理解和支持。今后,矿务局所属销售公司对煤矿的煤炭收购价格,由矿务局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宿州、淮北两地国税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预,更不准采取停供发票等手段给企业施加压力。如发生因国税机关干预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9]26号 2009/3/12
关于推进2020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1 2019/11/28
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发改环资[2014] 2014/12/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化解煤炭过剩产 新政办发[2016] 2016/9/29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 闽政办[2014]51 2014/4/1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煤炭电子计量税控系统推 豫国税发[2004] 2004/9/7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煤炭税收征 黔国税发[2004] 2004/8/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 桂财税[2014]49 2014/12/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行业解困的意见 豫政[2016]10号 2016/2/19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 财税法[2015]10 201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