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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杭州海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税政字[2009]1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25
实施时间: 2009-6-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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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杭州海关关区各关、各派出机构: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38号文已批复我省绍兴市、湖州市、台州市、义乌市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有线数字电视网络企业3年内免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营业税。其他各市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需免征营业税的,由企业提供省级物价部门对有线数字电视收费项目的批复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浙地税发[2008]22号文程序申请报批。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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