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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4]46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25
实施时间: 2004-8-25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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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局、省地税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转发给你们,请传达到全体税务干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明确提出:注册税务师行业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对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从事的代理业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总局有关规定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税务机关应按“通知”要求推行“公告制度”;非税务代理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税务代理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加强市场准入,切实加强监管;税务机关应提倡、鼓励纳税人自愿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规定的纳税和所得税汇算事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21号)的要求,继续开展自查自纠。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权,不得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税收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对已经委托的,应进行清理纠正。要进一步抓好脱钩改制工作,对脱钩改制不到位的,应当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进行整改。今后,发现有不脱钩或者脱钩不彻底的,将追究相关税务机关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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