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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4]16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8
实施时间: 2004-8-18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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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发[2004]9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符合《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五号令)规定认定标准的集成电路产品,企业持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填列《减免税备案表》连同认定材料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如实申报收入。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有不符合集成电路产品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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