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5]25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7
实施时间: 2005-9-2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2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进出口处)。
  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内部明确设置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各项岗位,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人员到位。
  二、要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对所有需要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相关手续的企业(含小规模纳税人及特定退(免)税企业等),全部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范畴。严格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具有生产能力,认定其出口退税办法。
  三、要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及时受理出口商的退(免)税申报。对出口商单证齐全的退(免)税申报,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退(免)税申报。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应由设区市国税局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批,不得下放到县(市、区)国税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四川长矶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出口 川国税函[2004] 2004/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 京国税函[2002] 2002/12/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26/8/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皖国税发[2001] 2001/8/27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绍市国税进[200 2004/12/2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 苏国税函[2005] 2005/12/2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 沪税进[2001]29 2001/9/26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 国税函[1997]53 1997/9/26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 厦国税发[2002] 2002/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桂国税发[2008] 20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