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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5]21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1
实施时间: 2005-6-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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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仅限于在本市、县内开具使用,不得跨市、县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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