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8]15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5
实施时间: 2008-4-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8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首先应填具《外贸企业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格式附后,可由企业自行打印),并将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按顺序装订。
  二、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需认真审核外贸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报关单,并与总局下发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
  三、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后,《外贸企业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存放在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由各地退税机关按照总局下发的格式印制、出具,并加盖出口退税业务专用章。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江西省国税局(进出口处)报告。
  附件:外贸企业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外贸企业调出调入外汇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会字[1992]1号 1992/2/11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 2012/3/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 深圳市国家税务 2012/2/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 2024/1/1
关于按新制度编报外贸企业会计快报的通知 财商字[1993]14 1993/5/2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 粤地税发[2002] 2002/8/30
江西省口岸管理办公室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港 赣口办陆路字[2 2016/6/30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青国税发[2012] 2012/7/4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 宁波市国家税务 2012/5/1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准版国际贸易 201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