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6]3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7-29
实施时间: 1996-7-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3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3号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经研究确定我省境内凡未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50元。各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限额内确定最高计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高于本地区最高计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区最高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实发工资低于本地区最高工资标准的.按实发工资税前扣除。
  二、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市、地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研究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查后转报财政部审批。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问题的批复 财税政字[1997] 1997/11/2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计 皖地税[2003]17 2003/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计税工资问 湘地税函[2006] 2006/1/1
关于核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财税[2003]216号 2003/10/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 京国税[2000]42 2000/1/1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 云地税二[2006] 2006/9/18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 吉地税发[2006] 2006/9/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 浙地税二[2000] 2000/1/1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 杭国税所[2006] 2006/9/22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 浙财税政[2000] 20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