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6]1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3-26
实施时间: 1996-3-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0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凡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向退税机关申请退税,在提供有关凭证的同时,必须按规定报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及所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范、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办理退税。
  二、专用缴款书一律由供货方所在的市、县(区)征税机关填开,经税务、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由供货方交给出口企业。各市、县(区)征税机关应对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开具情况设立台帐进行登记,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专用缴款书的信息传递工作。市地级国税局要指定部门、专人负责专用缴款书的录入工作。
  三、对开具专用缴款书缴纳的增值税税金,比按法定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金少缴部分应补缴入库;多墩部分经市、县(区)以上征税机关审批后,允许在当期或下期应缴增值税税款中予以抵减或退库。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莞市东方叶杨实业有限公司出口视 粤国税函[2006] 2006/4/17
关于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3 2013/9/2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 沪国税进[2008] 2008/10/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南海永华木业有限公司出口视 粤国税函[2006] 2006/5/2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 鲁国税发[2002] 2002/12/12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 青国税发[2005] 2005/5/1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有关问题 济国税函[2008] 2008/6/24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7] 2007/8/30
关于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出口退[免]税权限的批复 税总函[2015]43 2015/8/1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迅力体育用品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粤国税函[2006] 2006/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