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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4]2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6-4
实施时间: 1994-6-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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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问题,经研究,凡以粮食为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除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冷食品、副食品以外,均属粮食复制品,可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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