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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08]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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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与现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了4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在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9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前,暂行调整我区耕地占用税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将我区耕地占用税税额在2007年实际执行税额的基础上提高4倍。调整后的税额不得高于国家新条例规定的上限,即50元。但是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可在当地提高四倍后确定的税额基础上提高50%。
  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0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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