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08]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1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与现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了4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在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9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前,暂行调整我区耕地占用税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将我区耕地占用税税额在2007年实际执行税额的基础上提高4倍。调整后的税额不得高于国家新条例规定的上限,即50元。但是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可在当地提高四倍后确定的税额基础上提高50%。
  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0八年一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9/9/23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耕地 苏州地税规[201 2010/12/27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华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 湘地税函[2002] 2002/10/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农[2008]12 2008/4/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 京地税地[2004] 2005/1/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 2014/5/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 陕地税发[2004] 2004/10/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 北京市地方税务 2014/1/1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 大财法[2008]26 2008/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