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10]3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1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7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为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同时便于各地对汇总纳税企业进行就地监督管理,经研究,现将中央固定收入企业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下的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由原来的各市、县(区)局审批调整为由省国税局审批。
  中央固定收入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
  上述企业总机构在广东省内的,其总机构及广东省内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统一以总机构为单位集中报省国税局审批;上述企业总机构不在广东省内,而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广东省内的,以二级分支机构为单位集中报省国税局审批。
  上述企业发生的需审批的资产损失,原则上按年度集中一次报批。省国税局受理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年度终了后45日。
  企业资产损失审批权限调整后,各地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切实做好企业资产损失的实地核查和就地监管工作。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 2014/10/3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 粤地税函[2007] 2007/3/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 京地税地[2005] 2006/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 京国税发[2005] 2005/4/26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迁西县电力局等4户企业2003年度财产 冀地税函[2004] 2004/3/23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 2003/12/18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支出税 穗国税函[2006] 2006/9/2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内国资考评字[2 2009/9/8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 粤财法[2010]42 2010/4/3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 内国税所函[200 200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