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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碱湖试验站从废矿中回收有效组分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6]41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4
实施时间: 2006-12-14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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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鄂尔多斯地税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碱湖试验站从废矿中回收有效组分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鄂地税发[2006]589 号)收悉。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碱湖试验站通过技术攻关,从已缴纳过天然碱原矿资源税矿产品中再次回收利用天然碱组分,属于对已税矿产品剩余物的再次回收利用。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资源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应税矿产品原矿范围。故该公司的以上行为,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再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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