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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销售林地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6]41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5
实施时间: 2006-12-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580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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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赤峰市地方税务局、通辽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在我区通辽、赤峰等地从事林业生产和经营,即通过承包一定年限的农民宜林荒地,进行植树造林。公司营林后,再将其承包境风的林木对外销售,并为购买方办理林权证。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难以准确把握。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将其承包境内种植的林木对外销售,并为购买方办理林权证。不是销售货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承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得自行出让或转让。因此,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将其承包境内种植的林木对外销售,并为购买方办理林权证,实质上是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将林地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赁费的行为。对此,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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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AC星宇   2011年2月17日
如果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呢?
视野网友   2010年6月6日
国家没有监管力度吗。我们好可怜。到底被谁忽悠了。几时到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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