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销售林地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6]41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5
实施时间: 2006-12-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816
评论人次: 2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赤峰市地方税务局、通辽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在我区通辽、赤峰等地从事林业生产和经营,即通过承包一定年限的农民宜林荒地,进行植树造林。公司营林后,再将其承包境风的林木对外销售,并为购买方办理林权证。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难以准确把握。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将其承包境内种植的林木对外销售,并为购买方办理林权证。不是销售货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承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得自行出让或转让。因此,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将其承包境内种植的林木对外销售,并为购买方办理林权证,实质上是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将林地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赁费的行为。对此,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AC星宇   2011年2月17日
如果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呢?
视野网友   2010年6月6日
国家没有监管力度吗。我们好可怜。到底被谁忽悠了。几时到头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苏财税[2006]20 2006/3/2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有关个人所得 冀地税发[2009] 2009/3/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 浙地税函[2003] 2003/3/28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的通 鲁地税流字[199 1995/7/20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 2013/8/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 闽国税函[2003] 2003/1/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黑政明传[2016] 2016/5/10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 黑财税[2012]26 2013/1/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 甘地税发[2009] 2009/4/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 渝地税发[2002] 200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