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销售林地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6]41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5
实施时间: 2006-12-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384
评论人次: 2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赤峰市地方税务局、通辽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在我区通辽、赤峰等地从事林业生产和经营,即通过承包一定年限的农民宜林荒地,进行植树造林。公司营林后,再将其承包境风的林木对外销售,并为购买方办理林权证。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难以准确把握。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将其承包境内种植的林木对外销售,并为购买方办理林权证。不是销售货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承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得自行出让或转让。因此,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将其承包境内种植的林木对外销售,并为购买方办理林权证,实质上是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将林地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赁费的行为。对此,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AC星宇   2011年2月17日
如果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呢?
视野网友   2010年6月6日
国家没有监管力度吗。我们好可怜。到底被谁忽悠了。几时到头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财税[2005]79 2005/6/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技术 浙地税外[2000] 2000/5/15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 湘地税函[2005] 2005/5/2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3] 2003/1/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 苏地税发[2006] 2006/6/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财政 沪国税货[2011] 2011/11/24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 津地税二[2000] 2000/1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 2009/12/3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 京国税发[2005] 2005/3/1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苏财税[2003]9号 200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