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9]19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09-12-2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5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布《公告》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公告》中纳税人享有的14项权利和应当履行的10项义务的真正内涵,切实转变税收执法理念,不断增强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意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公告》,把《公告》学习作为当前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税收管理、行政执法和纳税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各地要制定宣传《公告》方案,多形式、多渠道对《公告》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公告》内容。要在本局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长期公告;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宣传;印制宣传资料发放给纳税人;深入到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中进行宣讲等,使所有纳税人切实全面了解在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增强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促进其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四、请各地将开展学习、宣传《公告》活动的具体做法,成效及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并以设区市为单位于2010年1月31前上报省局(纳税服务处)。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B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 2016/4/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人刻制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 2000/7/25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 冀地税函[2008] 2008/5/30
致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2018/12/2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 京国税发[2005] 2005/6/10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致全区纳税人、缴费人的 2019/1/1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行业分小类进行信息采集的通 浙嘉地税征[200 2007/11/27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致纳税人、缴费人的一封信 2018/6/15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人行业核实的通知 2018/5/7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1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