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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区快递业务营业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8]15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16
实施时间: 2008-6-1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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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快递业务营业税征管,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经研究,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区快递业务营业税征管实际,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就其取得的快递业务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纳税人在从事快递业务的同时兼营其它业务的,应当按业务性质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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