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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国税发[2009]23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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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核定征收核定所得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采取备案制。各级核实人员只在《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上签署核实意见,不需附送其他资料。
  三、各基层局应做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加强监督,以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认定工作。在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核实中,应根据企业的基本情况、日常管理情况、汇算清缴申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采取多种切实可行的方法进行核实,对需要深入企业进行核实的应进行深入核实,严禁“一刀切”地就表审核,对出现重大认定错误的应按照岗位责任制追究责任。
  四、对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和上一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当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25%的税率预缴,待年度终了后,有关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办理核实手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可按20%的税率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在汇算清缴申报后办理核实手续的,经核实认定后,在5月底前按20%的税率办理更正申报。
  五、在日常管理中可对企业上年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复审,对上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督促企业按25%的税率预缴申报,并补缴上年及本年已申报少缴税款。
  六、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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