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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使用票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工发[2006]2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19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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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旗县(市区)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旗县(市区)支行,各盟市、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盟市、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作效率,简化缴费程序,方便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健全完善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作机制,经自治区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在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时,暂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代征工会经费时,要向企业、事业单位出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
  二、企业、事业单位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时,由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大厅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直接到工会开户银行缴入工会专户。
  三、各商业银行在收到由地税部门向缴费单位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一式五联)后,应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结转凭证,及时办理款项划转。第一联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费单位,第二联、第三联银行转账收讫后留存,第四联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工会,第五联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
  四、缴费单位凭盖有地税部门“征收专用章”和开户银行“收讫章”的缴款书载金额在税前列支。
  五、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仍由各级工会统一管理使用。按照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内工发[2005]15号)精神,对纳入地税代征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未纳入地税代征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时开具。
  六、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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