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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6]8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9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8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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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6]329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对契税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栏目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完善(新表样附后)。请各地于2006年7月1日起停用原契税申报表,统一使用新表式样。
  附件:契税纳税申报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六年五月九日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设计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三、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按照人事部门批准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则填写本人姓名。
  (二)承受方、转让方识别号: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填写税务登记号;没有税务登记号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或护照号。
  (三)合同签订时间:指承受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四)成交价格: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计税价格,是指由征收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确定的成交价格、差价或者核定价格。
  (五)权属转移类别:包括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两类行为。
  按申报表所列的权属转移类型选择所属形式的代码填写在该栏左侧“选择代码”下方。
  (六)计征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应纳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七)承受方减免税项申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八种契税减免类型。选择申报的权属转移减免类型代码填写在该栏左侧“选择代码”下方。
  (八)承受方印花税申报:房屋权属转移承受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印花税。应纳税额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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