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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购买二手住房契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5]11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9
实施时间: 2005-6-29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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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精神,规范房地产税收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5年7月1日起将我省个人购买二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调整为2%。同时停止执行鄂政发[2004]29号和鄂财农税发[2004]5号关于“凡购买二手住房(含房改房)的,契税一律按交易额的1%计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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