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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改制中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地税函[2008]2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4
实施时间: 2008-2-4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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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法人体制调整协调地方税务纳税有关事项的请示》(中电信鄂〔2008〕65号文)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考虑到这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改革的特殊性以及经营的连续性,且与其他吸收合并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决定将你公司税务登记注销日定为2月1日,所涉及的地方税收清算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未缴清的税款由你公司承担补缴,地方税收清算证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注销日(不含注销日)之后发生的纳税义务由新设立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担。
  二、你公司各市、州、县分公司按变更税务登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此次吸收合并过程中所涉及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实行免征。
  四、同意你公司现有发票延期使用至2008年5月底,未用完的要及时上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核销。新的冠名发票的印制按有关发票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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