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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相关印花税政策的复函
发文文号: 鄂地税函[2008]6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12
实施时间: 2008-5-12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62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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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你公司《关于明确国际货运代理印花税纳税政策的函》(武汉中货运财务函〔200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应由实际收取和支付运费的承、托运双方分别就运费结算凭证,按货物运输合同税目贴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代办国际货运业务,其结算的运费属于代垫性质,在帐务处理上记入往来科目,故对其收取和支付运费的结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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