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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税发[2004]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5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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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作如下调整:从2004年7月1日起,大理在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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