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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海南省财政税务厅海南省物价局琼财税函[1996]综字第92号等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计价管[2002]91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2-8-6
实施时间: 2002-8-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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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粮食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海南省财政税务厅、海南省物价局《对<关于办理粮食迁移农转非及表证收取工本手续费的函>的复函》(琼财税函[1996]综字第92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办理居民粮户证等工本费标准的批复》(琼价费字[1998]438号)。各级粮食部门不得以上述文件为依据继续收取办理居民粮户证工本费和城镇居民粮食转移证(出入)工本费。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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