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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峡坝区移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6]22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29
实施时间: 2006-11-29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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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三峡坝区移民工作的会议纪要》(89号)精神,现就三峡坝区移民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坝区移民就业享受国家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坝区移民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吸纳坝区移民就业,凭《移民证》比照再就业税收优惠减免税程序办理。
  三、坝区移民在省内跨县(市、区)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在企业就业的,凭《移民证》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在其经营地或就业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可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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