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4]44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9
实施时间: 2004-5-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1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强调如下:
  一、在打击涉税违法行动中,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树立全局观念,坚持“双向治理”原则,既要对虚开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又要对故意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分别做好相应的延伸检查工作,增强打击力度。
  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必须至少对其三年内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将移送案卷报备市局稽查局。
  三、每季度将此项工作情况报市局稽查局,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5日前,第一期报送时间为7月5日前。
  2004年5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7] 2007/1/3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 豫国税函[2003] 2003/6/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 京国税函[2009] 2009/7/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 鲁国税函[2010] 2010/6/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 穗国税发[2002] 2002/7/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 桂国税发[2007] 2007/11/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税款抵 渝国税函[2004] 2004/6/14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 晋国税函[2002] 2002/1/25
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7/3/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2] 200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