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联字[2004]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2
实施时间: 2004-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1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支行:
  为更好地落实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及时办理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经研究决定,现将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一、对上年度实际审批应退增值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查后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对上年度实际审批应退增值税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由市、州国家税务局代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对上年度实际审批应退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下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代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当年新办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机关。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1月末前将调整权限后的福利企业名单送同级国库部门备案。在发生应退增值税时持《收入退还书》、《吉林省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表》、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向同级国库部门办理退付手续。
  各地国库部门可根据福利企业审批权限名单区别审批机关,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退付手续,对超出审批权限范围的退税事项,一律不予办理。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大地税发[2006] 2006/10/1
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关于2013年第三季度我市福 穗福管函[2013] 2013/10/2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2001年度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享 沪国税流[2003] 2003/6/1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新办、变更和注销福利企业 沪国税货[2015] 2015/5/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 浙国税流[2001] 2001/11/3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2014年度福利企业享受税收 沪国税货[2015] 2015/6/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新办、变更和注销福利企业 沪国税货[2014] 2014/10/1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福利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 赣国税函[2003] 2003/8/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 沪财库[2009]19 2009/5/13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南平市下放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职权的 闽民福[2015]14 201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