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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4]23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19
实施时间: 2004-4-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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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许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许国税发[2004]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商贩,经销免税农业产品,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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