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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1]36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6
实施时间: 2001-9-6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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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641号文明确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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