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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1]19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31
实施时间: 2001-10-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0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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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纳税人,是指各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合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
  二、纳税人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企业2000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及“应收未收利息”科目借方金额确定。
  三、对纳税人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申请冲减应税营业额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2000年底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分别制定冲减年限和冲减比例或金额,据实填报《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资料,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基数要认真核实和确认,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对纳税人提出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申请,应视当期营业税收入完成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酌情核定每一年度的冲减数额。
  (三)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提出意见,汇总情况,并填报《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统计表》(附件3),连同附件2于每年3月底前(今年的11月底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
  四、各地接本通知后请立即布置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上报告,政策问题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明确。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附件2: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申请表
  附件3: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统计表
相关附件:
附件2: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申请表.doc    
附件3: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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