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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2]8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5
实施时间: 2002-3-5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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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十堰市、荆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随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一、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需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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