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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工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服[2003]29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9-8
实施时间: 2003-9-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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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商服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收费遵循原则
  工商服务收费应遵循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凡属行政管理职能委托下属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外,一律由委托方付费。
  二、公告服务收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规范公告服务收费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公告,不得向企业收取公告费及其它相关服务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企业自行发布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公告的,应由企业自行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强制代为公告并收费。
  三、协会收费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私营企业开业注册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及年度年检、验照手续时,不得为私营企业协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强制或变相强制发展会员、代收会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指定中介机构、协会办理业务并交费。
  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广告协会、市场协会等工商社团组织不得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入会以收取会费。向自愿入会的社团会员收取会费,应严格按《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浙价费[1998]357号)中关于社团会员会费标准的规定执行,收费应出具规定的收费票据。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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