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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国税系统新版普通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05]3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2-2
实施时间: 2005-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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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浙国税征〔2004〕2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核定我省国税系统新版普通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二、企业冠名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如附件中有相同规格、纸质和印制工艺的,按附件所核工本费标准执行;附件中没有同类规格、纸质和印制工艺的,其工本费按印刷成本加收10%执行。
  三、新标准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1998〕448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国税系统新版普通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5年2月2日
相关附件:
浙江省国税系统新版普通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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