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09]30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79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确定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函》(浙财会字[2009]68号)悉。经研究,现就我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适应会计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的要求,切实加强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从2009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度起,收取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费,收费标准为100元/人。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必修课程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收看网络继续教育提供的其他课件以及网络咨询、答疑等服务不得另行收费。
  二、普通会计人员可自主选择网络继续教育方式或面授继续教育方式。普通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方式培训收费标准,仍由各地按《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6]2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鲁财会[2007]17 2007/3/21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川分所对20 川注协[2024]15 2024/2/1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房地产估价 2022/10/13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 内人社办发[201 2013/2/2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2016]14 2016/3/18
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1]52 2001/4/5
关于检查考核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 会协[2007]43号 2007/6/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全疆各商业银行中间代理业务收费标 新计价费[2002] 2002/10/10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安徽省律师服务收 皖价服[2010]18 2010/2/10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 闽价费[2014]27 201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