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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改革和简化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2]12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11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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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按照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审批职责,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省局对省管的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呆帐损失审批方式
  对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呆账损失核销的审批采取由省级分行(分公司)统一申报,省国家税务局集中审批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一)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需要核销的呆账损失,由省级分行(分公司)在收到总行(总公司)批复文件后,集中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同时附总行(总公司)的批复文件和各市州呆账损失审批明细表,明细表应包括:借款人名称、经办行、核销类型、贷款金额、核销贷款本金、总行(总公司)意见、省级分行(分公司)意见等项目,并报送相应资料,经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力量集中审核后,统一批复省级分行(分公司),同时抄送相关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作为企业核销依据。未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核销扣除。
  (二)为提高工作效率,省级分行(分公司)可在总行(总公司)批复前,将经省级分行(分公司)审核后的审批明细表先行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即可组织力量对呆账损失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其它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核销,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下放企业所得税部分审批项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省局下放部分审批项目:
  (一)下放享受给予年限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项目。属于享受年限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由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规定,并报省局备案。其他减免税的审批仍依现行规定权限执行。
  (二)下放电力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审批项目。电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准予在发生年度扣除,对年度扣除数额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或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扣除的,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下放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审批权限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就地征管、监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财产损失总额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准予税前扣除;就地征管、监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财产损失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的审批权限,由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规定,并报省局备案。
  其他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就地征管、监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财产损失总额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准予税前扣除;就地征管、监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财产损失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各县(市)国家税务局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规定,并报省局备案。
  凡本级审批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在下达批复时,需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每半年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湖北省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统计表》(表样附后,电子表样在省局服务器上),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别上报半年审批情况(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省局将定期对各地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情况进行检查。
  纳税人原则上一年只能申报一次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宜,对多次申报且累计数额超过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权限的,应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
  四、改进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方式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后凡报送省局审批的财产损失事项,需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省局接到报告后,依据税收政策法规审批。各级国家税务局不得指定承办出具审核证明的中介机构。
  (二)为提高工作效率,今后对总局下发涉及有关税前扣除事项的文件,无需省局补充和分解的,省局将直接翻印下发各地,不再单独行文。
  (三)对于需省局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事项,省局将简化手续,集中批复。
  本通知从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涉及二○○一年度的有关事项仍按照原规定管理程序和权限办理。
  附件:湖北省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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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北省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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