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地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2]12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11
实施时间: 2002-4-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5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关于省地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函》(鄂信合管函[2002]2号),为了保障我省省地两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日常经费支出,促进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和《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规定,结合我省省地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正常经费支出实际,经研究决定,2001年度我省省地两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按信用社总收入的0.5%提取,其中省级按0.2%提取,地级按0.3%提取。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及各市州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按规定比例向所属农村信用社提取的管理费,在计算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20 鄂国税函[2001] 2001/1/1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管理的 鲁地税二字[199 1998/8/2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管理 皖地税函[2000] 2000/6/15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 云国税函[2000] 2000/3/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黄金河南公司提取2007年度管理 豫国税函[2008] 2008/1/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2002年 鄂国税函[2002] 2002/12/1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有 冀国税函[2002] 2003/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审批2000年度企业主管 京财税[2000]17 2000/10/19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 黔地税发[1997] 1997/1/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 渝国税函[2002] 200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