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2]4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8
实施时间: 2002-4-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2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已成立大米出口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省政府制定的大米出口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大米出口问题,积极主动地做好大米的出口退税工作。
  二、大米出口实行退税政策,其退税的依据为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即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的该批出口大米购进价格。为有效地进行管理,其退税依据可以省局抄送的省财政厅核算的每批大米出口合同成本费用作为参考,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确定。
  三、省局负责大米出口退税的审批、计划的下达,以及政策的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协调等工作。大米出口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负责大米退税的审核、退库和退税金额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为及时掌握我省大米出口退税情况,在《特殊政策退(免)税统计月报表》的“对外修理修配”的后面增加一栏,即“大米小麦玉米”,随同该表上报省局。
  附件: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 川国税函[2000] 2000/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 京国税函[2005] 2005/6/22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猪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4] 2005/1/1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3/5/1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油气西南 川国税发[2003] 2003/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 川国税发[2003] 2003/2/2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6/5/1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 京国税发[2004] 2004/3/8
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1/8/1
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7/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