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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4]1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8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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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业务处室、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通知》所述“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也包括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一月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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