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费[2005]24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7-11
实施时间: 2005-7-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9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天津市会计专业职称工作办公室:
  你办《关于收取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费用的请示》(津会职[2005]2号)收悉。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从2005年度开始我市对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办对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120元。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收费单位收费时要按照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执行,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通知后,请你办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收入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闽价服[2007]31 2007/8/1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保安员资 黑价联[2012]50 2012/6/1
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办理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备案登记的 2011/4/12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国家森林公园门票价格及机动车入园 沈价审批[2012] 2012/4/18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青价费[2002]28 2002/1/29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 桂会协[2025]14 2025/2/19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樱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 大价发[2012]18 2012/2/10
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津价费[2000]37 0001/1/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鸡西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 黑价经[2012]17 2012/7/1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四川省资 川发价格[2012] 201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