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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津价费[2006]18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7-13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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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津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予核定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行价格的函》(津国税征[2006]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核定机动车销售发票工本费每份0.75元。
  接此文件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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