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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3]41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31
实施时间: 2003-12-31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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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我省确定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定为200万元,即凡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以下的为小型出口企业,其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
  二、对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业务,各级国税部门要注意做好监管工作,相关设备都要确定监管责任人,凡在5年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立即按规定补征其已退税款。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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