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决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时间: 1993-9-17
实施时间: 1993-9-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3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决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17日公布施行)
  
  为了促进我省教育、医疗收费制度改革,适应教育、医疗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教育收费和医疗收费)适用本条例......”中的“(包括教育收费和医疗收费)”删去,全条修改为: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应遵守本条例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收费管理。”
  教育、医疗收费划出《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后,必须严加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基础教育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
  教育收费和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3年9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 京财综[2014]11 2014/6/27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第三批实施“票款分离”征收管 冀财收管[2003] 2003/4/16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 闽财综函[2015] 2015/3/5
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明确本市工商局系统行政事 沪价费[2003]40 2003/7/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1999]44 1999/12/3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 陕财办综[2013] 2013/11/1
关于重新发布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 2010/1/1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 吉财非税[2010] 2010/12/21
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5]68号 2015/9/8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减免我省地震灾区部分行政 陕价行发[2008] 2008/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