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费[2007]10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4-18
实施时间: 2007-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7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要求,对服务性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收费项目见附表),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未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44号令)有关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要开展跟踪调查和监测工作,有关规定另行发文。
  三、收费单位收取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不得强行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从2007年5月1日起,服务性收费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5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津价费[2006]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服务性收费项目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天津市服务性收费项目.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放开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部 晋价费字[2015] 2015/5/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 沪教委财[2013] 2013/7/27
成都市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发改 成发改服务价[2 2019/6/2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 沪教委财[2013] 2013/7/27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赣发改收费[201 2015/9/7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 冀发改价格[201 2017/6/1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场化一批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 2014/9/25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 沪价费[2015]13 2015/7/17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 湘价教[2013]80 2013/7/23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规范中小学服务性 青发改收费[201 2012/3/1